马俊2001年去世,其妻张桦200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问。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200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200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

admin2020-12-30  39

问题 马俊2001年去世,其妻张桦200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问。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200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200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1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问:(1)如何确定本案中遗产的范围。
    (2)如何确定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的财产性质?为什么?
    (3)常生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为什么?
    (4)胡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1)马俊与张桦死亡后,他们现实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费3万元和张桦200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的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在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仍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 (2)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集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依法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因此,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而集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常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虽然常生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破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但具体分给多少,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少于法定继承人。 (4)①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张桦2009年去世,其子马明200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③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与马明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享有代位继承权。④马俊2001年去世,其子马明2005年病故,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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