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71题)

admin2016-07-01  26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71题)

选项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A,B,C

解析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里的“本章第一节、第二节”分别是关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由此可知,公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案件仍然在法院审判阶段,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只需在转为普通程序后重新审理即可。选项A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整个程序变更的过程中不涉及自诉人另行起诉问题,选项B、C皆表述正确,为应选项。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未规定普通程序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因此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即不可向简易程序转化,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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