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东系隆平县高家乡人,1980年6月因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朱东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

admin2014-02-27  43

问题 朱东系隆平县高家乡人,1980年6月因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朱东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

选项 A、与家人去东昌县走亲,3日方返回
B、请证人吃饭并要其多多关照
C、威胁被害人,并要求“私了”
D、在传讯时因交通事故未及时到案

答案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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