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 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由于年高病重,住院六个月

admin2013-05-03  50

问题 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 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3万元人民币,并全部用作医疗费用。由于年高病重,住院六个月后,甲死亡。针对甲关于三间房屋的出卖行为后果,正确的说法是(    )   

选项 A、遗嘱的变更     
B、遗嘱的撤销     
C、遗嘱的执行     
D、遗嘱的生效

答案B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方式主要有: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变更或撤销原来的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变更或撤销原来遗嘱的内容,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主要不同点是:遗嘱变更是仅改变原遗嘱的部分内容;而遗嘱的撤销是改变原遗嘱的全部内容。     本题中的甲就是用自己生前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并且是全部转移。因此,甲是以“将三间房屋出卖”的行为撤销原遗嘱的内容。所以,A不是正确的选项,B则是正确的选项。
而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的内容,因此,遗嘱人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嘱。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效力。由于遗嘱是死后行为,立遗嘱人于生前即发生效力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不属于遗嘱。更不可能产生遗嘱的效力。所以,C和 D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V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