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生产机械设备为主业,于2005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1)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admin2014-07-01  2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生产机械设备为主业,于2005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1)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2008年发行3年期的公司债券2000万元。甲公司经审计的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2)甲公司计划于2010年10月发行8000万元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为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3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不因任何原因再作调整。
(3)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董事会准备请乙上市公司和丙证券公司提供共同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4)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进行审议后的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00万股,占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赞成票为1092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反对票为728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转为股票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甲公司董事会拟定发行的是4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律要求。②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甲公司拟定的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3个月,未达到最低期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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