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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徐某承包了鄞州区采石二场。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和深度进行开采。但不久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自次日起停止爆破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电器厂距离太近,采矿危及电器厂及其职工的安全。徐某认为
2008年3月,徐某承包了鄞州区采石二场。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和深度进行开采。但不久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自次日起停止爆破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电器厂距离太近,采矿危及电器厂及其职工的安全。徐某认为
admin
2015-11-05
13
问题
2008年3月,徐某承包了鄞州区采石二场。他一直严格按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和深度进行开采。但不久鄞州区经济发展局向他下达了《安全生产监察通知单》,责令他自次日起停止爆破作业。理由是,采石场与鄞州云龙电器厂距离太近,采矿危及电器厂及其职工的安全。徐某认为安全应当是第一位的,对鄞州区经济发展局的停产通知没有提出异议。后经了解,徐某发现鄞州云龙电器厂的厂房,竟然是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经查,鄞州云龙电器厂违法建设的厂房是三层楼,面积有5000多平方米,建设时间已有3年,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区规划局却一直没有查处。徐某认为区规划局不作为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徐某事先未申请区规划局履行职责,能否直接起诉规划部门不作为?
选项
答案
徐某可以直接起诉规划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电器厂违法建房3年之久,区规划局一直未对其进行查处,属行政不作为。 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通常,起诉被告不作为都是以原告事先申请为前提,但本案属于例外。根据《行诉证据规定》,原告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举证责任承担实行“依申请”为原则,“依职权”为例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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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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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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