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

admin2009-05-14  25

问题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货款,丙遂要求甲和乙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甲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因为甲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因为甲一直与丙商谈业务并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甲应对丙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故其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4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应当对丙承担责任,但由于甲为行为时乙都在场,不属于未经授权的行为,故无须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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