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劳动监察相对人范围的界定。

admin2022-12-27  27

问题 试述劳动监察相对人范围的界定。

选项

答案界定监察相对人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有用人单位方才是监察相对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立法之所以如此。其主要理由在于: (1)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都必须遵守劳动法,但劳动法已将执行劳动纪律的权利赋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劳动者行使生产(工作)指挥权和违纪行为制裁权,其中已包含了对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监督。相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不可能像用人单位监督劳动者那样单凭自己的力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2)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对劳动者实行的是权利本位主义,对用人单位实行的则是义务本位主义。因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责任和难度都大于劳动者,这就特别要求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 (3)在劳动法中,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亦即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最基本义务,以保证劳动基准法的遵守为目的的劳动监察,当然只能以用人单位作为被监察主体。 (4)劳动监察最初是在雇主不遵守劳动法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的背景下产生的,一开始就直接以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后来的发展实践也一直表明劳动监察坚持此目的的必要。于是,以雇主方作为监察相对人,在世界上已成了传统性和普遍性劳动监察规则。可见,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将用人单位作为监察相对人,与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本质要求相符。 在肯定不应当将劳动者方列为监察相对人的同时,还应当明确: (1)将劳动者方置于监察相对人范围之外,并不意味着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不受监督,更不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而不受处罚。实际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始终处于用人单位的监督之下:劳动者不履行劳动义务,不仅会受到用人单位的纪律制裁,而且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还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这些都不属于劳动监察的内容。 (2)将劳动者方不包括在监察相对人范围之内。并不排除在用人单位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劳动者仍应列为监察相对人。但在这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而不是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对方当事人列入监察相对人范围。 界定监察相对人的范围,还应当明确,有必要把某些劳动服务主体也列为监察相对人。因为,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权益联系密切,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尤其是决定着劳动基准的实施,把它们列为监察相对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等,都应当列为监察相对人:劳动保护监测、检验机构,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都应当列为劳动保护监察的监察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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