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

admin2014-10-29  18

问题 东方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

选项 A、股东甲对公司合并决议不满,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
B、股东会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C、股东乙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D、股东丙利用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设立的一人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虚报货款从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答案B,C,D

解析 抽逃出资的认定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本题A选项,股东甲对公司合并决议不满,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这是股东的合法权利。参见《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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