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成立有限公司,甲为主要投资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二人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拖欠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该公司没有设立。则该30万元债务( )。

admin2022-10-18  32

问题 甲、乙成立有限公司,甲为主要投资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二人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拖欠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该公司没有设立。则该30万元债务(          )。

选项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有限公司承担
D、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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