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2/3)

admin2021-01-02  19

问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2/3)

选项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 本案属因果关系错误中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涉及的问题有二:一是实行行为的认定,二是故意的认定(对行为的故意、对结果的故意)。
(1)通说认为,客观上,投放安眠药时对致死结果即具有紧迫性;且前后两个动作均是同一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亦即,第一个动作投放安眠药也是实行行为,死亡结果仍为实行行为导致。在主观上,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行为人计划的两个动作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而实施两个动作时均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系实行行为;主观上对实行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预备行为;主观上对预备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4)由于本题并未明确提示按何种观点进行判断,则应当按照我国通说进行认定,故而正确答案是C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u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