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A公司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将A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次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其后,B商场与甲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B商场为A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admin2012-10-24  59

问题 2009年9月21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A公司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将A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次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其后,B商场与甲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B商场为A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还款,甲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变现十分困难,而保证人B商场实力雄厚,有还款能力,因此要求B商场承担保证责任,B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B商场承担。甲银行遂将A公司和B商场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1)依据我国《担保法》,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2)本案中,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3)甲银行可否直接先要求B商场还款,而不优先处置抵押物?

选项

答案(1)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一般保证责任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或9月22日)起生效。 (3)甲银行可以直接先要求B商场还款,无须优先处置抵押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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