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admin2015-12-30  23

问题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选项

答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清末司法改革过程中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于1906年颁行。该法仿照日本裁判制度,将全国审判机构划分为四级,即乡谳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京师各级审判厅、局由大理院直辖。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构,还享有法律解释权。《大理院审判缩制法》还确立了司法审判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权干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刑民事案件分别审理等。1909年颁布实施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随即废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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