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admin2014-04-02  35

问题 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5)如果当地大蒜由于暴雨而减产,若要完成供货任务,兴海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大蒜,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再履行?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可以免责: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不能免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4)可以: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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