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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2010年法学综合课分析论述第37题)
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2010年法学综合课分析论述第37题)
admin
2018-07-30
19
问题
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2010年法学综合课分析论述第37题)
选项
答案
(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监督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的方式: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监督的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①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过于分散,导致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效果不明显,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当务之急; ②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宪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但这些法律对于违宪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还要依赖一些具体法律的进一步贯彻,特别是在程序建设方面; ③就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主要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缺乏明确规定,因此要在此处加以完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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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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