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8年5月1日,其债权人C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5月1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

admin2011-01-29  36

问题 A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8年5月1日,其债权人C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5月1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A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
(2)对A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A有限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B公司中的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3)B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7年2月租赁给A有限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4)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2)上海高超商贸公司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3)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的时间是否正确?
(4)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是否正确?
(5)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管理人?
(6)管理人能否决定解除A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
(7)什么是债务人财产?上述第(2)点中所列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8)B公司能否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脚手架?
(9)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能否列入共益债务?共益债务还包括哪些?

选项

答案(1)该企业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C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做法是正确的。《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的时间不正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4)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时间不正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5)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6)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A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7)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上述第(2)点中所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8)B公司可以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脚手架。《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9)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可以列入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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