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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地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但刘某已经不知下落,公安机关决定发布通缉令,下列何种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
南京某地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但刘某已经不知下落,公安机关决定发布通缉令,下列何种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2-12-22
26
问题
南京某地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但刘某已经不知下落,公安机关决定发布通缉令,下列何种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只有在刘某应当逮捕的情形下,才能发布通缉令
B、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应当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C、如果南京市公安局认为应当在全国通缉刘某,应当报请江苏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
D、如果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自行发布通缉令
答案
1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注意通缉令作为一项侦查措施的实施并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C项中应当报公安部发布;D项中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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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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