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1题)

admin2013-11-07  23

问题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1题)

选项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A,C,D

解析 A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该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该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的罪过形式是故意。A项中的甲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同时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甲存在罪过,也即犯罪过失。B项,甲既有杀人的实行行为,又有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没有杀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这种情形也称为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使他人财物的效用丧失,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欲毒死乙的名犬,并实施了投毒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乙价值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本想毒死该犬,但最终是杀死该犬。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乙为了躲避失足掉下悬崖摔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为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发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因此,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应注意的是,C项情形不同于自招的危险。对自招的危险可以进行紧急避险,是指自己的一些过失或轻微违法行为招致针对自己的危险,对此危险可以有限度地进行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挑逗狗,向狗扔石头,招致狗的袭击。甲为了避险闯入乙家。甲构成紧急避险。而C项中甲是为了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情况有所不同。D项,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其中,应当预见的结果,不是泛指一切可能的危害结果,而是具体过失犯罪中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一个具体过失犯罪,其成立都要求造成一个具体特定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的结果就是成立该过失犯罪所要求的具体特定的危害结果。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疏忽大意过失,则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是指致人死亡的结果。同样地,过失致人重伤,如果是疏忽大意过失,则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是指致人重伤的结果。所以,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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