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34

问题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根据最高法院2002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同一司法解释第55争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可见这几个选项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而非合法性的审查。   
B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02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不能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故B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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