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服装厂2001年1月招收了一批女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为每月150元人民币,由服装厂提供食宿。2001年6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女工们提出要求转正后工资涨到300元。该厂负责人称厂方已决定转正后的工资每人每月200元,如不接受,厂方

admin2014-09-25  41

问题 某市服装厂2001年1月招收了一批女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为每月150元人民币,由服装厂提供食宿。2001年6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女工们提出要求转正后工资涨到300元。该厂负责人称厂方已决定转正后的工资每人每月200元,如不接受,厂方将解除劳动合同。女工们无奈,只得同意。2002年12月,女工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50元,企业支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女工们找到厂方要求按2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而厂方认为,该厂除每月支付200元工资外,还为女工们提供食宿,平均每天折合人民币10元,照此计算,该厂每月实际给予女工们的待遇近500元,已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女工们的要求于是被拒绝了。
问题:(1)服装厂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2)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服装厂支付的工资不符合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可见,服装厂将食宿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拒绝女工们要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2)服装厂至少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250元支付女工们的工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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