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律秩序观及其局限。

admin2016-07-11  20

问题 论述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律秩序观及其局限。

选项

答案依法治国的口号渐入人心之际,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似乎更多趋向于更多的法律——成文法——的出台,所以,法治呼声愈高,立法活动愈多,法治与繁多的法律应该是密不可分的。客观地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今天,对中国而言,关于市场调节,市场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涉及人们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十分欠缺,因此,有相当数量的法律亟需出台、修改。因为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或者说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一种能给人们以一种稳定的秩序,所以,这样的“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律秩序有其合理的背景,而且肯定还会产生相当积极的作用。中国现在需要大量的法律,要求政府亦应顺乎这种社会要求,集中相当之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地促进一些法律的修改、制定——这一切当然都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但是,这并不说明立法为中心的法律秩序观完美无瑕,相反,它反应和涉及的很多问题均值得深思。首先就是法律的含义问题。目前传统的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立法”为中心的法律秩序观所带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对成文法作用的绝对权威性和不容置疑性的反思。立法为中心的法律秩序观会导致大量法律的“批量生产”,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质量可信度自然会减少。此外,即便被“批量生产”的法律全部是好的,法律(成文法)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吗?如果不能的话,怎样来保证这个社会一种稳定的秩序?自然而然的,立法为中心的法律秩序观第三个问题亦被引出,这种法律秩序观极容易忽视司法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在良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官手下才能得到很好地适用,一部不好的法律在良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官手下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其消极作用。勿庸置疑,司法这个环节在法律秩序社会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的重要性除了适用法律外,在运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现过时的和制定的不是很好的法律并反馈给立法机关修改之,从而提高立法的质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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