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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2011年卷三第61题)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2011年卷三第61题)
admin
2018-05-10
28
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2011年卷三第61题)
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
A,B,D
解析
A正确、B正确:《著作权法》第5条第(一)项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本法。题目中,法院判决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均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限定的对象。
C错误:《著作权法》第3条第(六)项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题目中,该国属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该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D正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属于意识上的东西,也就是思想观念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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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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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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