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故意伤害吴某一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一审宣判后,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生效后,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09-04-23  28

问题 甲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故意伤害吴某一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一审宣判后,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生效后,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C、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然后再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D、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审理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问题。
   选项A,关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处理方式的适用情形,《刑事诉讼法》第 189条、第191条,以及《刑诉解释》第312条都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适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处理方式的主要有两种情形:或者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而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A的说法错误。
   选项B,《刑诉解释》第2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中,在一审宣判后,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且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就应当按照上述《刑诉解释》第262条的规定,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C,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派生的,是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并且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得同刑事部分的判决相抵触。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发现第一审判决中已生效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时,应当首先纠正刑事部分的错误,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作出最终判决,以保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与刑事部分的判决相一致。而不能先按照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然后再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D,本案中,由于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已经生效,所以对该部分进行再次审理时就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而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因此,选项D“按照第二审程序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审理?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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