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4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优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吨,

admin2015-06-06  20

问题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4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优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吨,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委托加工的散装药酒收回后甲企业将其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通过其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以每瓶100元(不含税)的价格全部对外销售。
(4)将自产的粮食白酒30吨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甲企业该类粮食白酒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吨,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吨。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向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2000000÷(1+17%)×20%=341880.34(元)
B、(2000000+500000)×20%=500000(元)
C、(2000000+500000)÷(1+17%)×20%=427350.43(元)
D、(2000000+500000)÷(1+17%)×20%+20×1000×2×0.5=447350.43(元)

答案D

解析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00+500000)÷(1+17%)×20%+20×1000×0.5×2=44735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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