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

admin2009-02-15  30

问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 在B公司背书转让过程中,谁是背书人?谁是被背书人?
   (3) 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4) 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 在B公司背书转让过程中,B公司是背书人,C公司是被背书人。 (3) A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4) 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为8月20日,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因此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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