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王某于1997年离开家后杳无音讯。王某之妻胡某对同村的田某产生了感情,为了早点与田某结婚,于2001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但王某母亲相信王某还活着,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了该案,并经公告期满后于2003年宣告了王某死亡。王某的个人

admin2013-05-03  24

问题 公民王某于1997年离开家后杳无音讯。王某之妻胡某对同村的田某产生了感情,为了早点与田某结婚,于2001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但王某母亲相信王某还活着,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了该案,并经公告期满后于2003年宣告了王某死亡。王某的个人财产分别由胡某、9岁的儿子王某某和父母继承,其中胡某分得数千元存款和一套家具。2003年年底,胡某将其继承的家具卖给同村的张某后,携其子与田某共同生活,2006年年初,胡、田二人正式结婚。2006年5月,王某突然回到家乡,原来王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还挣了不少钱。王某回来后要求胡某立刻返还其财产,并要求恢复父子关系。胡某则认为王某某已经和田某产生感情,管田某叫喊“爸”,不可能恢复父子关系了,并且要求分配自己再婚前王某在外的一半收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人民法院在王某的母亲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B、王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王某与胡某、王某某的夫妻、父子关系均不能自行恢复
C、王某有权要求胡某、张某返还其存款、家具
D、胡某无权分得王某被宣告死亡后所得的收入

答案8

解析 A选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宜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先于父母。在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申请宜告死亡时,就算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也应当宣告死亡。B选项也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只有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才能对抗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异议。C项不正确,《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张某可以拒绝王某的原物返还请求。D项正确,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虽然王某尚在人世,但宜告死亡导致的夫妻关系的终结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生效,而不是自胡某合法结婚之日生效。因此王某在被宣告死亡前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宜告死亡后的收入不能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无权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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