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制度,不正确的有:

admin2015-09-11  31

问题 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制度,不正确的有:

选项 A、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
B、陪审员可以参加二审与再审合议庭
C、合议庭评议实行审判长最终决定原则
D、发回重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A、B选项不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因此,C选项不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结合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D选项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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