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14-06-10  49

问题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杀人意图,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李某并不是自动放弃杀人,而是由于实行者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B选项中乙在杀人过程中心生怜悯,产生了悔意,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出现,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C选项中丙对王某猛砍20刀的行为我们无法准确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假如猛砍的是王某的腿部,则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依据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以后的自动恢复原状行为、抢救行为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假如丙砍的是王某的头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如果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则必须符合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即将王某送到医院后,王某经抢救未死。但案例中并未给出此结果,所以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D选项中虽然没有丁的救助行为李某也不会死,但犯罪人丁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所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成立犯罪中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8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