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33题)

admin2017-03-07  16

问题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33题)

选项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夭的期间折抵刑期116天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故A项表述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故B、C两项表述正确。依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故D项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项。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该司法解释未规定该时间是否计入审限。据此,选项C不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由此法条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未规定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是否计入审限。故选项D不选。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期间的不计入的情形以及刑期的折抵问题,考查考生对法条的识记能力。本题的ABC三项均系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D项涉及到《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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