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关于王某享有的辩护权,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28

问题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关于王某享有的辩护权,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朋友李某,不可以作为其辩护人
B、如果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人
C、为保障王某的权益,辩护人应当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王某的任何犯罪活动保密
D、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王某核实有关证据

答案D

解析 李某系王某的朋友,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可以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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