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以乙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丙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签章的同时注明只有在乙的财产经判决执行不足以清偿票据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丙的这一保证效力如何?

admin2014-03-16  33

问题 甲持有以乙为付款人的一张汇票,丙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签章的同时注明只有在乙的财产经判决执行不足以清偿票据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丙的这一保证效力如何?

选项 A、保证行为无效
B、只有满足所附条件时保证才生效
C、保证有效,丙所附条件视为未记载
D、丙的保证有效,但若甲或其他合法持票人直接向丙主张票据责任丙可以所附条件进行抗辩

答案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8条规定可知,附条件的保证不影响保证的效力,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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