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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公众关注的“名人”。2010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区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7月17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李某。由于新闻媒体的持续
李某系某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公众关注的“名人”。2010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区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7月17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李某。由于新闻媒体的持续
admin
2010-06-20
31
问题
李某系某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公众关注的“名人”。2010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区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7月17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李某。由于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李某精神状况也因被羁押受到极大损害。李某遂请求国家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选项
A、对公安分局的拘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批准逮捕张某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有权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D、李某最迟应当于2012年7月17日要求国家赔偿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2010年修订的国赔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且其后决定不起诉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很显然该刑事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另外,本题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即李某无罪。故选项A表述正确。根据旧国赔法第15条第1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很显然,李某并无犯罪嫌疑,故该刑事拘留应该赔偿。故在旧国赔法上,选项A表述也正确。根据2010年修订的国赔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旧国赔法第15条第2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逮捕实行无罪赔偿规则,只要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该逮捕即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不考虑该逮捕决定采取时是否违法,故选项B表述有误。注意,结合新国赔法第19条第3项,第17条第2项中所称不起诉决定,是指“存疑不起诉”,而非“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本题属“存疑不起诉”。根据2010年修订的国赔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若应予国家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李某精神状况也因被羁押受到极大损害”,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C表述正确。根据旧国赔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旧国赔法上无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C表述错误。在新国赔法第39条上,国家赔偿请求权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在旧国赔法第32条上,自侵权行为被确认之日起算。在本题,2010年7月17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李某。该“2010年7月17日”是知道侵权之日,也是侵权被确认之日。故不管根据新国赔法还是旧国赔法,选项D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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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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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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