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中国公民)高价购买了外国护照并以外国公民的身份使用该护照多次出入境,公安机关经过凋查发现,甲并没有向我国公安机关或者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也未前往外国定居。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规定,甲不具备退出、丧失或者自动

admin2009-03-25  32

问题 某甲(中国公民)高价购买了外国护照并以外国公民的身份使用该护照多次出入境,公安机关经过凋查发现,甲并没有向我国公安机关或者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也未前往外国定居。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规定,甲不具备退出、丧失或者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条件,不应承认其取得外国国籍。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在其持有的护照上做了不承认标记,然后退还本人。甲以公安机关行政侵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因为有关国籍的纠纷应该通过申诉解决
B、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因为公安机关在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属于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应当受理,因为甲是中国公民,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应当受理,因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4,8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所谓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在护照上做不承认标记不属于国家行为,仍然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答案AB不正确。甲并没有丧失中国国籍,仍然是中国公民,具备原告资格。本题的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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