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例外情形,在下述哪种情况下,乙公司发出的承诺通知才可视为有效? 如果甲公司因考虑到市场容量有限,决定节前不再生产月饼,在8月6日又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加急信,表示取消订货。又假设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规定10天的承诺期。则在以下哪些情形之下甲公司发出的加急信不

admin2009-02-14  26

问题 如无例外情形,在下述哪种情况下,乙公司发出的承诺通知才可视为有效?
如果甲公司因考虑到市场容量有限,决定节前不再生产月饼,在8月6日又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加急信,表示取消订货。又假设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规定10天的承诺期。则在以下哪些情形之下甲公司发出的加急信不产生撤销效力?

选项 A、甲公司取消订货的加急信晚于其发出的挂号信到达乙公司
B、甲公司取消订货的加急信在乙公司作出承诺通知后到达乙公司
C、甲公司的订货要约中明确表示该要约不可撤销的
D、乙公司虽尚未作出承诺,但有理由认为甲公司的订货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根据甲公司的要约组织货源的

答案2,4,8

解析 本题考查撤销要约的条件。《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据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均得被撤销。但《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即便甲公司取消订货的传真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却仍然是不可撤销的。在A项所述情形中,甲公司的订货要约仅仅是不得撤回,但不一定不得撤销。因为要约撤回的条件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销并无须满足这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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