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2009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

admin2018-05-28  37

问题 2009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2009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2009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
  (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公司起诉?
  (3)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选项

答案(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张某既未提前30日,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甲公司起诉。因为根据《劳动法》第79条、第83条的规定,仲裁是起诉的先行条件,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公司和张某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3)甲公司的损失应由张某负责赔偿,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劳动法》第90条、第91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Cj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劳动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