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2/73)

admin2021-04-01  37

问题 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2/73)

选项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答案A,B,D

解析 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因此辩护律师有权调查陈某的人身情况交给法院并发表辩护意见。
    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C项错误: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这显然有别于其他的辩护权;二是在最后陈述中,并不存在如其他辩护权中控辩双方直接意义上的对抗,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其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根据刑诉法第270条的规定,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但不包括辩护人。
    D项正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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