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6-08-16
24
问题
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审理一起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案,在3个月内仍然不能审结的,可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再延长3个月
B、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
C、法院审理一审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6个月内审结,如果届满仍然不能审结的。可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
D、法院对某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二审,应在2个月以内审结,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A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由此可知,在判处3年以上的,审理期限并不是一个半月。而是可以是一个半月,故B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对自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当在6个月内宣判,没有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故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本题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虽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是,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3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依据《刑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有:()
A一直想与妻子B离婚,但是B一直不同意。于是A便产生杀害B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一天,A与B约定上山打猎,A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B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B,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了B,B死亡。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关于文物类犯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共谋人室盗窃,约定甲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在外放风。但在甲刚好翻墙人室,尚未着手盗窃财物之时,乙即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甲窃得财物价值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1题)
随机试题
男性,62岁。发热,体温最高39摄氏度。咳嗽,痰呈脓性,伴腥臭味,每日约150ml。病程已12天,多种抗生素治疗不见好转。X线示右下肺叶后基底段团块状影,伴空洞和液平面。患者2周前曾有拔牙史。病原学诊断最可能的细菌当属
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事业部制结构的不足在于()。
在电脑操作过程中,扩展名为EXE、COM、BAT的三种文件均可直接执行。()
2
与传统布线相比,由于综合布线采用______它几乎对所有著名厂商的产品都是开放的,并对所有通信协议也是支持的。
SQL语言又称为
A、干体力劳动的人B、有钱的上等人C、从事脑力劳动的人D、家庭妇女B
Whydoesthewomanneedhelp?
【B1】【B7】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