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的行为属于
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的行为属于
admin
2018-09-01
39
问题
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的行为属于
选项
A、故意伤害(既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点为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本题中,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如其妻未死,张三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因此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假设张三虽将其妻送医院救治,但其妻抢救无效而死亡,因张三的行为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缺乏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本题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0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案例一:某国有制造公司车间主任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车间的一些正常使用的贵重零配件报废,又打电话给个体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制造公司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制造公司根据供货单和发票向五金厂支付了16万元货款,五金厂收
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画。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约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丁。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对丁的这一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共同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财产给第三人,则()。
下列所附条件有效的是()。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只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债对第三人都不发生效力”请用民法原理加以辨析。
简述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期限的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保证人资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__________,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__________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划横线部分应填入的数字是
甲系某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其表兄乙(已届40岁而不能生育小孩)委托其帮忙打探领养一个女孩。甲在务工的朋友中打探领养小孩之事,丙出主意说去医院抱一个人家不要的不就有了。于是甲就到某医院产科前转来转去,看有无不要的小女孩,转了几天未果。某天夜里,甲转到儿科急诊科
随机试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二、给定资料1.“
简述与调任、转任相比,挂职锻炼的特殊性。
根据人们社会生活的领域,可以将理想划分为()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ustraliaisnearlyaslargeastheUnitedStates,butmostofitistoodryforpeopletolivein.Aroundthisdrypartarelar
患者,男,53岁。3日来右下牙痛为阵发性,进冷热食均痛,夜间痛不能入睡,痛时引起耳后痛,两年来牙痛反复发作。外院曾诊断为“三叉神经痛”,服药治疗无效而来求治。该患者主诉疾病最可能是
导游服务技能分为操作技能和()两类。
器械分离(instrumentseparation)
计算,其中D:1≤x2+y2≤9,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