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家住甲区的王某为做生意向家住乙区的杨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所服刑。此外,自2007年1月起,杨某即一直在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杨某

admin2013-12-08  24

问题 2006年8月,家住甲区的王某为做生意向家住乙区的杨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所服刑。此外,自2007年1月起,杨某即一直在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杨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杨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选项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注意此题与上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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