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dmin2017-08-18  28

问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为无先后顺序的合同中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为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故A、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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