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运输专业户,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为乙每天向城里拉一趟西瓜,张某每趟付给甲运输费200元,共拉10天。又有丙与乙关系不和,他与甲商量雇用甲帮其运送生猪进城,约定甲每天拉一趟生猪,每趟运费500元,共拉12天。结果导致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合

admin2014-08-14  27

问题    甲是一运输专业户,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为乙每天向城里拉一趟西瓜,张某每趟付给甲运输费200元,共拉10天。又有丙与乙关系不和,他与甲商量雇用甲帮其运送生猪进城,约定甲每天拉一趟生猪,每趟运费500元,共拉12天。结果导致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合同。乙心中十分生气,就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丙。
   问: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乙的主张能否成立应以丙主观上有无故意而定。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侵害债权行为人不仅明知他人债权存在,而且具有直接损害他人债权的故意。 在本案中,如果乙能够证明丙在与甲订约时具有侵害其债权的故意,则其起诉丙的理由可以成立。如果不能够证明丙在与甲订约时具有侵害其债权的故意,即不能证明丙明知他的债权存在而故意损害之,则其起诉丙的理由就不可能成立,只能要求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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