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

admin2013-04-22  25

问题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

选项

答案(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应当办理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 (4)A分店店长李某的行为违反厂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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