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张甲到饭店吃饭,在去洗手间时路过厨房,不慎碰翻架在过道旁边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油锅,被烫成轻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之后,张甲到外地工作,一直没有向饭店要求赔偿,1年9个月后张甲又回到本市,要求饭店赔偿,饭店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张甲诉

admin2009-09-27  16

问题 某市的张甲到饭店吃饭,在去洗手间时路过厨房,不慎碰翻架在过道旁边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油锅,被烫成轻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之后,张甲到外地工作,一直没有向饭店要求赔偿,1年9个月后张甲又回到本市,要求饭店赔偿,饭店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张甲诉至法院。法院应否支持张甲的请求?(    )

选项 A、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B、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C、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
D、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张甲的理由不充分

答案A

解析 需要注意特别时效与普通时效的区别。《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张甲提出请求时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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