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6/2/56)

admin2021-01-31  16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6/2/56)

选项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解析 本题名义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实际上选项BCD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刑法规定的很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都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再单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选项A,客观上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系不法行为;主观上有防卫意图,即无犯罪故意,“失手”表明行为人对过当结果应当避免而未避免。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选项B,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单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选项C,根据《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死亡的,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单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本选项不是因此理由而不当选,而是因为死亡结果系“相约自杀”导致。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D,根据《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虐待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单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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