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

admin2019-09-19  31

问题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白酒生产企业,201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散装药酒收回后甲企业将其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通过其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以每瓶不含税价格100元全部对外销售。
    (4)将自产的粮食白酒30吨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甲企业该类粮食白酒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吨,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20000元/吨。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

选项 A、11000
B、11240.67
C、12222.22
D、13422.56

答案C

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药酒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因此,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00+10000)÷(1-10%)×10%=122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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