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法条分析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

admin2019-03-07  34

问题 (2005年法条分析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选项

答案(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如下要件:①代理人无代理权。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3)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4)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在于,该制度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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