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技术要求比较复杂,而目前国内能够实施该项施工工艺的企业数量过少,依法实施施工邀请招标,邀请A、B、C、D四家施工企业投标。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额度,设置了招标控制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C认为原项目设计方案存在疏漏,在标前答疑会上提出

admin2011-01-25  37

问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技术要求比较复杂,而目前国内能够实施该项施工工艺的企业数量过少,依法实施施工邀请招标,邀请A、B、C、D四家施工企业投标。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额度,设置了招标控制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C认为原项目设计方案存在疏漏,在标前答疑会上提出,但A则认为满足要求。招标方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仅要求请投标方自行考虑。
    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各投标人均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时发现, A的投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B所采用技术方案涉及一些招标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通知B按照标准技术重新编制技术方案并提交新的报价,却被B以保持技术优势为由加以拒绝;而C则对于其认为招标方不成熟的技术设计进行了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报价;D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交了报价,但在报价计算中存在疏漏,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提出修正,但被招标方拒绝,仍按其总价评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鉴于各方均存在问题,此次投标过程无效,应重新组织投标。
    但D则认为其疏漏属于可以修正的,是有效的,应该在其他各方无效的前提下中标,因此在经过30天的调查取证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但未被受理。
问题1:招标方是否可以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有相应的问题,招标方应如何?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对于C的异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问题2: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为什么?如果有效,哪一个投标人有效?为什么?
问题3:D企业的投诉请求是否合理?相关机构以是否应该受理?
问题4: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方的错误有哪些?

选项

答案问题1:招标方是否可以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有相应的问题,招标方应如何?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对于C的异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该具备招标所必需的技术条件,不能对于设计不完善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如果相关条件不满足要求,招标方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澄清与解释。在本项目中,如果招标方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判断其设计满足要求,可以不进行相关的解释,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招标人的做法无不妥。 问题2: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为什么?如果有效,哪一个投标人有效?为什么? 评标委员会不应认定此次投标无效,因为在本次投标中,B、D的投标是有效的。 尽管B拒绝对于相关技术方案实施修改,但仍属于对于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相应,因此有效;D的疏漏是属于可以修正的范畴,亦属有效。 问题3:D企业的投诉请求是否合理?相关机构以是否应该受理? D的投诉是合理的,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但由于其投诉已经超出10日的时效,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问题4: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方的错误有哪些? 第一,不应该允许B进行二次投标; 第二,应该允许D进行修正; 第三,不应该否定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解析 一、招标的项目的解释与风险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招标项目的相关设计与资料应该齐备,具备投标所需的必要条件;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对于潜在的投标人所提的相关问题加以必要的解释,但相关理解风险应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二次报价
招标人应该保证所有投标人具有相同的竞争平台,保证招标的公平性。因此不能允许其中个别投标人进行二次投标,这将对于其他投标人的权益形成侵害。
三、关于投标响应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四、关于误差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关于重新招标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六、关于相关争议的解决
根据《招投标法》,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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