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惠对孙艳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孙艳对刘小惠也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现刘小惠将其对孙艳的债权转让与吴改,吴改通知孙艳。对此,下列分析中正确的是:

admin2012-09-16  22

问题 刘小惠对孙艳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孙艳对刘小惠也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现刘小惠将其对孙艳的债权转让与吴改,吴改通知孙艳。对此,下列分析中正确的是:

选项 A、刘小惠与吴改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孙艳时生效
B、刘小惠与吴改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孙艳同意时生效
C、孙艳得以其对刘小惠的债权向刘小惠主张债的抵消
D、孙艳得以其对刘小惠的债权向吴改主张债的抵消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刘小惠与吴改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不以通知孙艳为生效要件。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仅在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前,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清偿有效。A项错误、B项错误。《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只要孙艳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孙艳对刘小惠的债权已经到期,孙艳即可对债权受让人吴改主张抵销。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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