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政府发布了某路段的路灯招标公告。乙公司中标后,委托丙公司按其指定样式生产路灯。甲市政府在收到路灯后,委托丁公司安装路灯。后陈某发现该路灯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6-28  31

问题 甲市政府发布了某路段的路灯招标公告。乙公司中标后,委托丙公司按其指定样式生产路灯。甲市政府在收到路灯后,委托丁公司安装路灯。后陈某发现该路灯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法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乙、丙、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甲市政府无须拆除路灯
D、乙公司若已向丙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末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题中,直接实施制造行为的是丙公司,丙公司构成々利侵权。而丙公司的制造是乙公司委托并指定了样式,故两公司对侵权具有共同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乙、丙两公司构成共同制造的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控制的行为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的使用行为,丁公司的安装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同时,丁公司安装时,乙、丙公司的共同制造行为已经完成,故丁不构成共同侵权。B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市政府的路灯项目为市政工程,在性质上实为使用路灯。如上所述,使用行为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甲市政府无须将处于使用状态的路灯拆除。C选项正确,当选。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的前提是实施了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侵权行为。本题中,乙公司因构成实施制造行为的共同侵权,因此,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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