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2-10-17  23

问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在本题目中,甲先向乙借彩电,乙再向甲借手机,这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所以,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本题目并不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本题目中,不涉及到这几类合同,所以不能适用留置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本题目中,两个债,一个是借彩电,一个是借手机,很显然它们的性质不同,不能法定抵销。根据《合同法》第100条规定,本题目中,双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更没有达成一致的抵销意见。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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